为了保障我校在籍学生的人身安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学生、学校两方在学生人身安全上的责任,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协商,学生、学校两方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增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对本人、学校负责。
第二条:学校必须加强学生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和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与防范,对学生负责。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出现的下落不明或伤亡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违法犯罪而伤亡者;
(二)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而伤亡者;
(三)自行驾驶机动车辆而伤亡者;
(四)各种情形的自杀伤亡者;
(五)参加打架斗殴而伤亡者;
(六)自行外出郊游而伤亡者;
(七)擅自下河游泳而伤亡者;
(八)私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引起的伤亡者;
(九)不经请假离校出走,下落不明或伤亡者;
(十)吸毒引起的伤亡者;
(十一)学生假期、离校期间出现的伤亡事故;
(十二)学生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出现的伤亡事故。
第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后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学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伤亡,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家人处理善后事宜,一般在事后五日内处理完毕。逾期学校可酌情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经两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学生、学校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学生签名:
培养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