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支部书记的产生
党支部书记通过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2.必要时,党支部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3.党支部书记被调到另一单位工作,不久又调回原单位,不能自然恢复其党内职务
担任支部书记的党员,因工作需要调到另一单位,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他便成了新单位党组织的成员。如不久又调回原单位,因工作需要,重新出任支部委员时,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担任专职支部书记的,原则上应进行选举,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4.党支部书记不能实行招聘
党章规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而后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不能实行招聘。对县以上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择优聘用的不脱产干部拟任支部书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当选的则行使支部书记的职权,未当选或改选时落选的,不能直接聘为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