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吉首大学学生工作部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吉学发【2017】14号),制定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成立美术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成立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辅导员为组员,具体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资助对象
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上学年原则上课程不及格不超过二门。
四、资助经费及资助比例
按照学校资助中心划定的比例及经费执行
五、资助标准
根据学校资助中心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评审时间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审通知确定评审时间,每年9-10月,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11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七、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每年在评审文件下发后,家庭困难学生在前期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在湖南省资助网上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结合资助中心划定的比例名额,结合本院的实际,科学进行名额划定,提出评定原则与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各班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定小组评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学院资助工作评定小组进行审核,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填表及录入要求
1.按照国家及学校资助中心的规定填表录入。
2.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
3.在资助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要与学生申请表核对一致,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建议:国家助学金20-40字)。
九、具体报送材料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方案、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需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建议名单表》(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十、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学校资助中心填表要求后,及时组织相关学生填写信息,组织发放。
2、对在评审过程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本应属于困难学生的助学经费等现象,一经查实,学生拆除取消资格,退赔相关经费,并视情节按照《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教师出退赔相关经费并报学校纪委处理。
十一、本评定办法根据吉学发【2017】14号文件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