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吉首大学学生工作部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吉学发【2017】14号),制定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成立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成立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辅导员为组员,具体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奖励对象
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励金额及比例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资助中心下达的相关名额与比例执行。
四、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特别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15%且获得专业等级奖学金。
五、评选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年在评审文件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3.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及学校资助中心下达的相关比例与名额,参照相关的申请条件,提出学院分配名额的具体方案,召开会议指导各班进行评定。各班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评定小组,提出本班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中心核准。
六、评选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审通知确定评审时间,每年9-10月,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11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七、填表及录入要求
1.按照国家及学校资助中心的规定填表录入。
2.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
3.在资助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要与学生申请表核对一致,申请理由可简明扼要摘录(建议:国家助学金20-40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理由50-100字)。
八、具体报送材料
1.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方案、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需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原件(纸质一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九、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接到学校资助中心填表要求后,及时组织相关学生填写信息,组织发放。
2.对在评审过程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本应属于困难学生的助学经费等现象,一经查实,学生拆除取消资格,退赔相关经费,并视情节按照《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教师出退赔相关经费并报学校纪委处理。
十、本评定办法根据吉学发【2017】14号文件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