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艺术硕士
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为满足我校艺术硕士培养需求,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及《吉首大学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艺术硕士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遴选基本原则
第一条 遴选的所有导师必须符合我校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向,能够指导学生完成培养任务。
第二条 根据我校艺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可从兄弟院校或其他相关单位遴选部分兼职导师,并从我校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遴选艺术实践指导教师。
第三条 遴选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坚持公示制度。遴选程序严格按《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遴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满足《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中“第三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的“第六、第七、第八”。
第五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实施学位条例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具有学士学位。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视同具有硕士学位。
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或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教师,视同具有学士学位。
具有博士学位者可不受职称限制。
第六条近4年内,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实践和教学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正式出版1部以上(含1部)教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
2、主持过厅、地(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含省级)科研课题。
3、相关领域实践成果要求:
(1)音乐舞蹈领域:参加(指导)创作、展演本专业作品(排名前三)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竞赛三等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作品2个以上(含2个);或有2个以上(含2个)作品(排名前三)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公开展演(播)。
(2)艺术设计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设计作品2幅以上(设计作品每一版面内超过2幅的按2幅计算成果);或主持设计、规划项目1项以上(以实际项目的合同为准,项目金额不低于20万元);或参加(指导)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得与艺术设计相关国家专利1项以上。
第七条 特殊情况参照《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中“第三章”中“第十三条”执行。
第八条受聘于我校民族学中国少数民族艺术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视为获得艺术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三章艺术实践基地导师遴选条件
第九条热爱艺术教育事业,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道德品质高尚,工作作风踏实,治学态度严谨,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熟悉学位管理条例,熟悉国家有关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能按照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律、要求和特点,承担艺术硕士研究生的培养。
第十一条遴选对象原则上为我校艺术硕士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含本科)学历和5年以上该领域工作经验,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
第十二条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拥有相关领域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近4年内,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专业实践成果:
1、音乐舞蹈领域应有3个以上(含3个)创作、表演的作品(排名前三位)参加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竞赛获得一、二等奖。
2、艺术设计领域应主持设计、规划项目1项以上(以实际项目的合同为准,项目金额不低于20万元)。
第十四条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如学科确实急需,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并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商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12日